研究生培养方案

首页  >  教育教学  >  研究生培养方案  >  正文 首页

bat365中文官网登录入口关于研究生课程管理的规定

来源:  发布者:     日期:2018/04/11 15:50:23   点击数:  

 为加强教学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配合我校新修订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博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的实施,现对我校研究生课程的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课程组织原则

 

(一)研究生课程采取校院两级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院和学院分工合作,共同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的教学工作(政治、外语、数学、力学)。各学院负责组织本院所开设专业课及专业基础课的教学工作。

(二)凡各学院确定要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必须拟订出“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必须达到研究生的课程水平,没有教学大纲的课程,一律不允许开课。课程的教学大纲,须经教研室(研究室)审核,主管学院领导批准,由研究生院负责编入培养方案。各课程以2学分为宜。最多不得超过4分。

(三)已编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各学院应按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开课时间开出,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开出,须提前3个月由授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

二、研究生课程组织办法及要求

 

(一)研究生院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制订各专业研究生每学期课程开设计划,于第10周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下达下学期拟开设课计划表,负责分送各学院。

(二)各学院应根据研究生院下达的拟开设课程计划,于第12周订出下学期的课程开设计划和教学安排并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任课教师网上填写教学日历,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留存学院备查。

(三)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于第14周确认下一学期实施性课程计划并下达排课指令,各学院不能再更改课程和课程信息。

(四)对下学期新开的课程,应在本学期第10周前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五)对连续两届无人选修的课程,应从培养方案中取消。

(六)对选课人数少于5人的硕士生课程,给予学期停课处理。因特殊情况需继续开设的,报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递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批,通过后方能开设。

三、排课规则及课表的管理

 

(一)编排课表的原则

1、课表的总学时必须与教学计划相符。

2、课表编排要从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学生选课出发,任课教师应服从课表安排。

3、课表的编排要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合理安排任课教师,提高教学资源的利用率。

4、课表的编排应反映出本专业本学期的全部课程(包括公共课),并包含上课时间、地点、任课教师、课程编码等全部信息。

5、课表的安排本着公共课优先的原则。

(二)课表编排过程

1、研究生院于每学期第14周内,根据下学期开课计划,首先排出下学期的公共课课程表,在网上公布并下发各培养单位。

2、各培养单位根据公共课课表,于第17周内将专业课课表排出并报送研究生院。

3、秋季学期,研究生在本学期的第1、2周进行网上选课。春季学期,在上一学期的第19、20周进行网上选课。

(三)课表调动

1、教师应严格按照课表进行教学,各培养单位及任课教师均不得任意调课或停课,若有特殊情况,必须短期离校时,应事先向学院主管领导请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耽误的课由任课教师自行安排时间补上,累计停课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总上课时数不得因停课减少。

2、教师应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教学,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改课表,应经开课单位的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方可执行。为加强教学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配合我校新修订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博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的实施,现对我校研究生课程的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课程组织原则

 

(一)研究生课程采取校院两级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院和学院分工合作,共同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的教学工作(政治、外语、数学、力学)。各学院负责组织本院所开设专业课及专业基础课的教学工作。

(二)凡各学院确定要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必须拟订出“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必须达到研究生的课程水平,没有教学大纲的课程,一律不允许开课。课程的教学大纲,须经教研室(研究室)审核,主管学院领导批准,由研究生院负责编入培养方案。各课程以2学分为宜。最多不得超过4分。

(三)已编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各学院应按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开课时间开出,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开出,须提前3个月由授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

二、研究生课程组织办法及要求

 

(一)研究生院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制订各专业研究生每学期课程开设计划,于第10周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下达下学期拟开设课计划表,负责分送各学院。

(二)各学院应根据研究生院下达的拟开设课程计划,于第12周订出下学期的课程开设计划和教学安排并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任课教师网上填写教学日历,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留存学院备查。

(三)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于第14周确认下一学期实施性课程计划并下达排课指令,各学院不能再更改课程和课程信息。

(四)对下学期新开的课程,应在本学期第10周前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五)对连续两届无人选修的课程,应从培养方案中取消。

(六)对选课人数少于5人的硕士生课程,给予学期停课处理。因特殊情况需继续开设的,报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递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批,通过后方能开设。

三、排课规则及课表的管理

 

(一)编排课表的原则

1、课表的总学时必须与教学计划相符。

2、课表编排要从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学生选课出发,任课教师应服从课表安排。

3、课表的编排要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合理安排任课教师,提高教学资源的利用率。

4、课表的编排应反映出本专业本学期的全部课程(包括公共课),并包含上课时间、地点、任课教师、课程编码等全部信息。

5、课表的安排本着公共课优先的原则。

(二)课表编排过程

1、研究生院于每学期第14周内,根据下学期开课计划,首先排出下学期的公共课课程表,在网上公布并下发各培养单位。

2、各培养单位根据公共课课表,于第17周内将专业课课表排出并报送研究生院。

3、秋季学期,研究生在本学期的第1、2周进行网上选课。春季学期,在上一学期的第19、20周进行网上选课。

(三)课表调动

1、教师应严格按照课表进行教学,各培养单位及任课教师均不得任意调课或停课,若有特殊情况,必须短期离校时,应事先向学院主管领导请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耽误的课由任课教师自行安排时间补上,累计停课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总上课时数不得因停课减少。

2、教师应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教学,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改课表,应经开课单位的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方可执行。